| 統一編號 | 00076813 | 公司狀況 | 核准設立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公司名稱 | 廣榞工程有限公司 | ||
| 資本總額(元) | 1,000,000約 100 萬元 | 實收資本額(元) | 1,000,000約 100 萬元 |
| 代表人姓名 | 彭毓展 | 登記機關 | 桃園市政府 |
| 核准設立日期 | 2024-11-21約成立 2 年 | 最後核准變更 | 1911-0-0 |
| 公司所在地 | 桃園市八德區大勇里30鄰忠勇街424巷52弄12號5樓 街景 › | ||
| 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 持股比例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0001 | 董事 | 彭毓展 | 1,000,000 | 約 100.00% |
| E599010 | 配管工程業 |
|---|---|
| E502010 |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|
| E601020 | 電器安裝業 |
| E603040 |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|
| E603090 |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|
| E607010 | 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 |
| E801010 | 室內裝潢業 |
| E801070 | 廚具、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|
| EZ99990 | 其他工程業 |
| F106010 | 五金批發業 |
| F106040 | 水器材料批發業 |
| ZZ99999 | 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|
| 使用統一發票 | 是 | 組織別 | 有限公司 |
|---|---|---|---|
| 稅籍行業 | 管道工程(433212) | ||
| 營業地址 | 桃園市八德區大勇里忠勇街424巷52弄12號5樓 | ||
<a href="https://inc.com.tw/c/00076813" target="_blank"><img src="https://inc.com.tw/badge/00076813.svg" alt="廣榞工程有限公司|台灣公司登記網" width="280" height="62"></a>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| 20260213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2條第1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|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記載至分鐘;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| 60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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