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統一編號 | 53867781 | 公司狀況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公司名稱 | 將品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| ||
| 資本總額(元) | 9,000,000約 900 萬元 | 實收資本額(元) | 9,000,000約 900 萬元 |
| 代表人姓名 | 張德修 | 登記機關 |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|
| 核准設立日期 | 2012-6-22約成立 14 年 | 最後核准變更 | 2019-12-2 |
| 公司所在地 | 南投縣南投市永興里八卦路1-1號 街景 › 地圖 › | ||
| 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 持股比例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0001 | 董事長 | 張德修 | 4,500 | 約 0.50% | |
| 0002 | 監察人 | 李秀英 | 4,500 | 約 0.50% |
| 使用統一發票 | 是 | 組織別 | 股份有限公司 |
|---|---|---|---|
| 稅籍行業 | 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(454999)、餐廳(561115)、其他烘焙炊蒸食品製造(089199)、未分類其他食品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(472999) | ||
| 營業地址 | 南投縣南投市永興里八卦路1-1號 | ||
<a href="https://inc.com.tw/c/53867781" target="_blank"><img src="https://inc.com.tw/badge/53867781.svg" alt="將品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|台灣公司登記網" width="280" height="62"></a>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211210 |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|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 | 20,000 |
| 20211210 |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|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休息日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,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,亦同。 | 20,000 |
| 20190318 |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|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。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 | 0 |
| 20190318 |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|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 | 0 |
| 20190318 |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|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 | 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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