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統一編號 | 77330248 | 公司狀況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公司名稱 | 東華 | ||
| 資本總額(元) | 20,000約 2 萬元 | 實收資本額(元) | 20,000約 2 萬元 |
| 代表人姓名 | 張東華 | 登記機關 |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|
| 核准設立日期 | 1993-8-10約成立 33 年 | 最後核准變更 | |
| 公司所在地 | 金門縣金沙鎮浦山里浦邊1―1號 街景 › | ||
| 使用統一發票 | 否 | 組織別 | 獨資 |
|---|---|---|---|
| 稅籍行業 | 未分類其他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(474999)、菸酒零售(472913) | ||
| 營業地址 | 金門縣金沙鎮浦山里浦邊1―1號 | ||
<a href="https://inc.com.tw/c/77330248" target="_blank"><img src="https://inc.com.tw/badge/77330248.svg" alt="東華|台灣公司登記網" width="280" height="62"></a>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231103 |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|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| 20,000 |
| 20231103 |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|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| 20,000 |
| 20231103 |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|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| 20,000 |
| 20231103 |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|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| 20,000 |
| 20231103 |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|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| 20,000 |
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231103 |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|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| 20,000 |
| 20211123 |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|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 | 30,000 |
| 20211123 |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|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休息日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,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,亦同。 | 30,000 |
| 20201023 |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|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 | 20,000 |
| 20201014 |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|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 | 20,000 |
| 20190227 |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|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。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 | 0 |
| 20190227 |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|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,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。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,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,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。 | 0 |
| 20170626 |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|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。 | 0 |
| 20170224 | 勞動基準法第80條 | 拒絕、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| 0 |
| 20160822 |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|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。 | 0 |
| 20121130 |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;勞動基準法第36條;勞動基準法第39條 | 正常工時超過法令規定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;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| 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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