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統一編號 | 27223877 | 公司狀況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公司名稱 | 力升工業檢測有限公司 | ||
| 資本總額(元) | 5,000,000約 500 萬元 | 實收資本額(元) | 5,000,000約 500 萬元 |
| 代表人姓名 | 陳文明 | 登記機關 |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|
| 核准設立日期 | 2005-4-13約成立 21 年 | 最後核准變更 | 2014-12-29 |
| 公司所在地 | 高雄市楠梓區芎林1街223巷2號 街景 › | ||
| 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 持股比例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0001 | 董事 | 陳文明 | 5,000,000 | 約 100.00% |
| IF04010 | 非破壞檢測業 |
|---|---|
| F113030 | 精密儀器批發業 |
| F113990 |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 |
| ZZ99999 | 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|
| 使用統一發票 | 是 | 組織別 | 有限公司 |
|---|---|---|---|
| 稅籍行業 | 實驗設備批發(464918) | ||
| 營業地址 | 高雄市楠梓區清豐里芎林一街223巷2號 | ||
<a href="https://inc.com.tw/c/27223877" target="_blank"><img src="https://inc.com.tw/badge/27223877.svg" alt="力升工業檢測有限公司|台灣公司登記網" width="280" height="62"></a>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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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| 20190105 |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;勞基法第36條第1項;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| 1.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未有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3.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| 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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