適用勞退「新制」(2005 年 7 月後到職,或選擇新制)者,依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第 12 條:每滿 1 年發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,總額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。
「平均工資」指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(一般可近似為近 6 個月月薪平均)。若為勞退舊制,資遣費為每滿 1 年發 1 個月、無上限,計算方式不同,本工具以新制為準。
被資遣一定有資遣費嗎?因《勞基法》第 11 條(如虧損、業務緊縮)終止契約者,雇主應發資遣費並預告;因第 12 條(勞工重大過失)解僱則無。還要預告工資?視年資另有 10~30 日預告期,未預告須給預告期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