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依第 11 條資遣勞工,應於上述期間前預告;未依期間預告者,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勞工於預告期間為另謀工作,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,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(謀職假),請假期間工資照給。
本表為雇主資遣(非自願離職)情形;勞工自請離職之預告依第 15 條另計。資遣費可另用 資遣費試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