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統一編號 | 86007951 | 公司狀況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公司名稱 | 老貝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| ||
| 英文名稱 | LAVEC LEISURE PRODUCTS INC. | ||
| 資本總額(元) | 20,000,000約 2,000 萬元 | 實收資本額(元) | 20,000,000約 2,000 萬元 |
| 代表人姓名 | 鄭竹軒 | 登記機關 | 桃園市政府 |
| 核准設立日期 | 1991-2-11約成立 35 年 | 最後核准變更 | 2024-1-4 |
| 公司所在地 | 桃園市龍潭區八德里湧光路一段222號1樓 街景 › 地圖 › | ||
| 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 持股比例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0001 | 董事長 | 鄭竹軒 | 990,000 | 約 49.50% | |
| 0002 | 董事 | 林明雅 | 390,000 | 約 19.50% | |
| 0003 | 董事 | 黃玉婷 | 620,000 | 約 31.00% | |
| 0004 | 監察人 | 鄭羽軒 | 0 |
| 使用統一發票 | 是 | 組織別 | 股份有限公司 |
|---|---|---|---|
| 稅籍行業 | 蔬菜零售(472111)、未分類其他農作物栽培(011999)、未分類其他住宿(559099)、餐廳(561115) | ||
| 營業地址 | 桃園市龍潭區八德里42鄰湧光路一段222號1樓 | ||
| 出口/進口資格 | 可出口 · 可進口 |
|---|---|
| 出進口資歷 | 自 1991 年(約 35 年) |
| 製造能力 | 無登記工廠(貿易/外包) |
| 自有品牌 | 無註冊商標 |
| 可能出口品類 | 雜項製品(台灣 2025 年出口 42.1 億美元);植物產品(台灣 2025 年出口 6.4 億美元,主要銷往 日本) 依登記營業項目研判,非個別公司實績 |
| 登錄字號 | 登錄項目 |
|---|---|
| H-200074364-00000-0 | 公司/商業登記 |
| H-200074364-00001-1 | 餐飲場所 |
| 英文名稱 | LAVEC LEISURE PRODUCTS INC. |
|---|---|
| 英文地址 | 1 F., No. 222, Sec. 1, Yongguang Rd., Bade Vil., Longtan Dist., Taoyuan City 32542, Taiwan (R.O.C.) |
| 進出口資格 | 有 / 有 |
| 原始登記日期 | 19910713 |
<a href="https://inc.com.tw/c/86007951" target="_blank"><img src="https://inc.com.tw/badge/86007951.svg" alt="老貝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|台灣公司登記網" width="280" height="62"></a>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221012 |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 | 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,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。 | 20,00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| 20180503 | 勞基法第59條 |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,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,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補償,雇主未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| 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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