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統一編號 | 94655017 | 公司狀況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公司名稱 |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製造廠 | ||
| 資本總額(元) | 0 | 實收資本額(元) | 0 |
| 代表人姓名 | — | 登記機關 | |
| 核准設立日期 | 1975-7-1約成立 51 年 | 最後核准變更 | |
| 公司所在地 | 花蓮縣新城鄉新城村新興路125號 街景 ›此地址另有 3 家登記 › | ||
| 使用統一發票 | 是 | 組織別 | 其他 |
|---|---|---|---|
| 稅籍行業 | 水泥製造(233100) | ||
| 營業地址 | 花蓮縣新城鄉新城村新興路125號 | ||
<a href="https://inc.com.tw/c/94655017" target="_blank"><img src="https://inc.com.tw/badge/94655017.svg" alt="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製造廠|台灣公司登記網" width="280" height="62"></a>| 累計得標 | 6 件 | 累計得標金額 | 部分標案金額尚未建置 |
|---|
| 機關 | 得標件數 |
|---|---|
| 花蓮縣政府 | 4 |
|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| 2 |
| 決標日 | 標案名稱 | 機關 | 金額 |
|---|---|---|---|
| 115年度成功營運所成功及水母淨水場污泥委外清運處理 |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| — | |
| 112年度成功營運所-成功及水母淨水場污泥委外清運處理 |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| — | |
| 111年度「花蓮縣焚化再生粒料作為水泥生料使用計畫」勞務採購案 | 花蓮縣政府 | — | |
| 110年度「花蓮縣焚化再生粒料作為水泥生料使用計畫」勞務採購案 | 花蓮縣政府 | — | |
| 109年度「花蓮縣焚化再生粒料作為水泥生料使用計畫」 | 花蓮縣政府 | — | |
| 108年度「花蓮縣焚化再生粒料做為水泥生料使用計畫」 | 花蓮縣政府 | — |
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公告 | 法條 | 內容 | 罰鍰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20170301 |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 | 0 |
| 處分日期 | 類型 | 違反法規 | 罰鍰(元) | 改善情形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2018-03-20 | 水污染 |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| 31,500 | 不須改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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