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班費怎麼算?平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倍率一次搞懂
加班費糾紛九成卡在兩個誤解:老闆以為「月薪制就是責任制」,員工以為「加班一律 1.5 倍」。其實倍率按時段分段計算、責任制要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——把規則搞清楚,比事後對簿公堂便宜太多。
先講結論:勞基法的加班費按「哪一天、第幾個小時」分段計算——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,每小時工資加給 1/3 以上(即 1.34 倍);再延長 2 小時加給 2/3 以上(1.67 倍)。休息日、國定假日、例假又各有規則。懶得記公式,直接用加班費試算工具輸入時薪與時數就能算。
本文依勞動基準法整理通則,事業單位適用細節(變形工時、核備的責任制工作者)以勞動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先把「一天」分四種
平日(工作日):正常工時 8 小時之外的延長工時,前 2 小時 1.34 倍、第 3~4 小時 1.67 倍。休息日(通常是週六):出勤前 2 小時 1.34 倍、之後 1.67 倍,且工時核實計算。國定假日與特休日:出勤工資加倍發給(多給一日工資),且應經勞工同意。例假(通常是週日):原則不得出勤,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,出勤要加倍給薪並補假。
時薪基準怎麼抓
倍率乘的是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:月薪制通常以月薪除以 30 再除以 8 推算(或依約定工時換算)。注意底薪以外的經常性給與(全勤獎金、固定津貼)依函釋多屬工資,應計入時薪基準——雇主只用底薪算加班費,是最常見的違規之一,在違反勞動法令名錄裡「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」長年名列前茅。
加班時數有上限
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,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46 小時,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放寬到單月 54 小時、但每三個月總數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超時本身就是違規,不是「有給加班費就沒事」。
換補休可以,但規則要對
加班後可依勞工意願選擇換補休,補休時數按實際加班時數 1:1 計算(不是按倍率折算);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,屆期未休完的時數,雇主應依原加班當日的倍率折發工資。「強制補休、過期歸零」都是違法的。
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
勞基法第 84-1 條的「責任制」只適用勞動部公告的特定工作者,且勞雇約定要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才生效。沒核備的「責任制」在法律上不存在,加班費照算。面試或簽約時聽到「我們是責任制沒加班費」,可以先查這個職務是否在公告名單內,再查這家公司的勞動裁罰紀錄心裡就有數。
常見問題
加班費一律 1.5 倍嗎?
不是。平日前 2 小時 1.34 倍、後 2 小時 1.67 倍;休息日、國定假日、例假各有不同規則,國定假日出勤是加倍發給。
月薪制的時薪怎麼換算?
常見以月薪 ÷ 30 ÷ 8 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,且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與應計入基準;只用底薪計算是常見違規。
每個月最多可以加班幾小時?
原則上限 46 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到單月 54 小時,但每三個月合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
加班換補休合法嗎?
合法,但要出於勞工意願、按 1:1 換算,且補休期限屆滿未休完的時數要依原倍率折發工資,不能歸零。
老闆說我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,對嗎?
責任制僅限勞動部公告的工作者,且約定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才有效;未核備的職務仍適用一般工時規定,加班費照算。